15岁的在校学生王某在中山市某镇区,以暴力殴打的方式,截取了张某的黑色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5元、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一张,并致被害人轻微伤。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题目

15岁的在校学生王某在中山市某镇区,以暴力殴打的方式,截取了张某的黑色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5元、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一张,并致被害人轻微伤。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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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王某、张某、李某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因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刘某采取了训诫、对王某采取了公开谴责、对张某采取了撤销从业资格、对李某采取了暂停从业资格的措施,则上述4人中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的有( )。

    A.王某
    B.张某
    C.刘某
    D.李某

    答案:A,C,D
    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 第2题:

    刘某、王某、张某、李某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因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刘某采取了训诫、对王某采取了公开谴责、对张某采取了撤销从业资格、对李某采取了暂停从业资格的措施,则上述4人中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的有( )。

    A. 王某
    B. 张某
    C. 刘某
    D. 李某

    答案:A,C,D
    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三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 第3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 第4题:

    刘某、王某、张某、李某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因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刘某采取了训诫、对王某采取了公开谴责、对张某采取了撤销从业资格、对李某采取了暂停从业资格的措施,则上述4人中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的有(  )。

    A.王某
    B.张某
    C.刘某
    D.李某

    答案:A,C,D
    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 第5题:

    张某继承商铺一间,商铺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经批准,张某将商铺转让给王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由( ) 缴纳。

    A.张某
    B.王某
    C.张某与王某共同
    D.张某与王某协商

    答案:B
    解析:
    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