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15周岁)求张伟(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张伟表示同意。某夜,李明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一万元现金)后,将包扔给了张伟,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张伟因害怕坐牢,遂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开。问:李明与张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题目

李明(15周岁)求张伟(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张伟表示同意。某夜,李明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一万元现金)后,将包扔给了张伟,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张伟因害怕坐牢,遂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开。问:李明与张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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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

  • 第2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刑事责任年龄【详解】本题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坚持共犯的极端从属性理论还是限制从属性理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方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并非一概认定为间接正犯,当被利用者有一定辨认能力时为共犯,否则为间接正犯。具体到本案,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的要求参与抢夺作接应,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对甲不能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因此A、B、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乙通过抢夺的方式已经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据为己有,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已构成抢夺罪既遂。乙虽然由于害怕将手提包扔在草丛中,但是这是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放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所以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该题考查的问题涉及共犯从属性理论,具有一定难度。如果坚持犯罪共同说和责任共犯论所支持的极端从属性说立场,那么本案中甲不满16周岁,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立抢夺罪,甲与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若否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则只能认定乙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对乙难以在承认共同犯罪的基础上被认定为从犯而适当量刑。这对乙是不公平的。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不一定“必须二人以上”,有条件地承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可构成共犯。本题即是针对这一变化所作出的回应。只要考生认真复习,与时俱进,这道题就迎刃而解了。

  • 第3题:

    甲(15周岁)求乙(16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单独构成抢夺罪

    D.乙构成抢劫罪的从犯


    D 解析本题涉及知识点较多,较为综合。2012年最新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关于共犯的成立进行了理论改进,新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只要认定成立共同犯罪,就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而不论参与者是否具有责任,即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理解了这一点,该题目就会迎刃而解。D选项,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一旦形成了某种状态,彼此之间便不可随意转换。关于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一般采取“控制说”,只要行为人产生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当甲将包扔给乙时,甲乙的抢夺行为就已经既遂,既遂之后的行为是无法再成立中止的。故D项说法错误。A选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15岁的甲实施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目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关于共犯成立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只是违法形态,所以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最终谁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层面的问题。15岁的甲对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这是违法形态层面成立共犯的前提。所以15岁的甲和16岁的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具体来讲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要成立间接正犯,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志具有支配力,完全操控其行为,如果被操控方尚有自由意志可言,则操控方无法成立间接正犯。15岁的甲虽然不能够为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与乙之间没有操控与被操控的关系,乙尚未丧失意志自由,抢夺是二人合意所致,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的说法是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 第4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

  • 第5题:

    关于抢夺罪的正确说法包括(  )。
    A.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B.如果被害人有所觉察,行为人将其财物夺走的,不构成抢夺罪
    C.抢夺财物犯罪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D.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答案:A,D
    解析:
    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决定了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可能是不动产。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行为人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抢夺的过程中造成用力过猛,造成他人摔伤。是否构成抢夺罪和被害人是否察觉是没有关系的。该因素不影响抢夺罪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