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甲在征得15岁的乙同意后,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了乙的叔叔。问:医生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简要说明理由

题目

医生甲在征得15岁的乙同意后,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了乙的叔叔。问:医生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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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 A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只有15周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A项错误。
    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甲对于妻子乙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救助的,甲可以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故B项错误。
    C项,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捏造事实并告发使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该人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所以不成立本罪。甲捏造乙抢劫4000元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所以甲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周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故D项错误。

  • 第2题:

    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15岁)为给母亲筹措手术费,在乙的劝说下,将自己的一个肾脏卖给乙。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甲在乙醉酒睡着后,未经乙的同意,摘取了乙的一个肾脏。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C:甲死后,医生乙在征得甲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摘取了甲的人体器官用来医学研究。因为甲生前并未同意,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患者甲(25岁)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但甲的亲属反对。在甲死亡后,乙摘取了甲的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所谓组织,是指采用劝说、利诱等手段,安排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被组织出卖的人体器官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不构成本罪。A项中,尽管有甲的承诺,但由于甲未满18周岁,乙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此A项错误。B项中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B项错误。C项中,虽然甲在生前并未表示同意,但乙已经征得甲亲属的同意,且乙摘取甲的器官后是用于医学研究,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则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错误。D项,虽然甲的家属不同意乙摘取甲的人体器官,但由于甲在生前已经同意在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则应以甲的意愿优先,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此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 第3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D: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依然无效,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错误。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甲负有扶养乙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乙吸毒而免除其扶养义务,其应履行而未履行扶养义务,成立遗弃罪,选项B错误。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成立猥亵儿童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中甲并不是有意诬告,其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追究乙的盗窃犯罪行为而告发乙抢劫的。甲主观上不具有诬告乙使其被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的恶意,而要成立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这种主观心态。因此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 第4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中,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A错误。B选项中,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入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B正确。C选项中,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错误。D选项中,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D错误。应选B。

  • 第5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详解】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方可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是成立被害人承诺的一项重要的条件。A项中,被害人乙仅15周岁,尚未成年,其对所承诺的事项并没有完全的理解能力,因此,不能排除甲行为的违法性,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A项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B项中,乙缺乏生活能力,而且甲乙是夫妻关系,因此甲对乙负有扶养的义务,虽然乙吸毒,但是并不能免除甲扶养乙的义务,故甲拒绝扶养乙并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C项中,乙盗窃价值4000余元财物的行为真实存在,甲并未虚构犯罪事实,只是将盗窃财物谎称成抢劫财物,因此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条件,C的说法是正确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犯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强制猥亵妇女与强制猥亵幼女,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因为法律对性交行为有专门的罪名予以处罚。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其他的一般猥亵方法认定为猥亵儿童罪,那么作为更重的性交行为应当包含在内,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故,AB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