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吴某有矛盾。一日,李某、张某等5人与吴某等3人相遇,发生持械群殴,吴被砍伤倒地。此时,民警王某经过此地,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并未收敛,张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民警王某左手。王某立即开枪将张某击毙,其余人四处逃窜。王某开枪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题目

李某与吴某有矛盾。一日,李某、张某等5人与吴某等3人相遇,发生持械群殴,吴被砍伤倒地。此时,民警王某经过此地,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并未收敛,张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民警王某左手。王某立即开枪将张某击毙,其余人四处逃窜。王某开枪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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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因打架被某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吴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执行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吴某的学生

    B.吴某的女友

    C.吴某的父亲

    D.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C

  • 第2题: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关于受益人及其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李某未经吴某而擅自指定受益人,则该合同无效
    B.由于李某之子为未成年人,若指定其为受益人,则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C.由于李某之子(吴某之孙)先于吴某死亡,所以保险金只能给付给吴某的继承人
    D.由于李某之父(吴某前夫)与吴某已经离婚,所以丧失受益权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应该是指定行为无效;B选项中,受益人的制定由被保险人决定,无需别人同意;C选项一个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应归其他受益人;D选项中,不考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只是按照订立合同时的身份关系确定,吴某前夫仍然有受益权。

  • 第3题:

    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
    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
    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
    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

  • 第4题: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答案: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

  • 第5题:

    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1)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向李某表示,由于狗已经卖给他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吴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此时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的朋友王某向吴某反映,称李某是一个骗子,劝告他不要卖狗,则吴某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3)假如吴某委托陈某(15岁)将狗交给李某,则该委托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假如吴某将狗交给陈某后,陈某在没有将狗交付之前,狗将行人咬伤,则应当由谁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为什么?
    (5)假如吴某将狗委托给陈某后,陈某将狗卖给了张某,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6)按照上述(5)的情形,如何才能使该买卖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7)假如陈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吴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对于预期违约行为,违约方不能主张合同解除权。由于吴某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因此,李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吴某提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吴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可以要求李某提供担保,如果李某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吴某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丧失商业信誉,而丧失商业信誉的,属于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吴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该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应当由吴某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因为吴某是狗的所有权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是所有权人,而陈某是管理人,当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委托合同为无偿,则陈某在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该委托合同为有偿,则只要陈某有过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陈某和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会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且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6)由于陈某和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不仅要经过有处分权人,即吴某的追认,还要经过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只有在两个追认权共同行使后,该买卖合同才能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
    (7)陈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这意味着吴某行使了追认权,这导致“一物二卖”,故吴某已经履行不能,因此,吴某应当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51条(无权处分行为)、第68条(不安抗辩权)、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94条第2项(预期违约导致行使法定解除权)、第108条(预期违约)、第406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例虽然分解为七个问题,但难度较大,考生只有具备扎实的民法学功底,才能将该题答好。作答该案例题的核心是确定各类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