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3号文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 )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1.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A.一年,一年六个月B.一年,一年C.一年六个月,一年D.一年,二年
2.法释23号文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3.法释23号文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4.法释23号文规定的“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1题:
法释23号文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 )的实际表现。
第2题:
法释23号文所称的“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 )周岁的罪犯。
第3题:
第4题:
根据法释23号文第二十六条: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以及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