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小明在上学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明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B、小明的父母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C、小明的父母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D、小明可以在没有法定代理人陪同的情况下自己参加诉讼。

题目

10岁的小明在上学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小明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B、小明的父母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C、小明的父母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D、小明可以在没有法定代理人陪同的情况下自己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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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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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小明的父母天天吵架,甚至对哭闹的小明大声训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

    B.父母没有为孩子提供健康的家庭环境

    C.父母大声训斥小明侵犯了小明的人格尊严

    D.小明的父母履行了对小明的监督责任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第2题:

    小明的父母天天吵架,甚至对哭闹的小明大声训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小明的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

    B.父母没有为孩子提供健康的家庭环境

    C.父母大声训斥小明侵犯了小明的名誉权

    D.小明的父母履行了对小明的监督责任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第3题:

    【多选题】5.方雅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为7周岁。为完成王老师布置的命题作文《记邻居家的一件事》,方雅虚构了邻居王小明家虐待父母的故事。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师推荐给《一江晚报》发表。文章发表后,王小明受到指责,十分气愤。王小明起诉到法院,关于王小明的诉讼请求,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小明可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B.基于监护责任,王小明可以向方雅的父母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C.基于传播侵权事实,王小明可以向王老师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基于传播侵权事实,王小明可以向《一江晚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A.王小明可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B.基于监护责任,王小明可以向方雅的父母请求侵权损害赔偿;C.基于传播侵权事实,王小明可以向王老师请求侵权损害赔偿;D.基于传播侵权事实,王小明可以向《一江晚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 第4题:

    小明的父母天天吵架,甚至对哭闹的小明大声训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的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
    B.父母没有为孩子提供健康的家庭环境
    C.父母大声训斥小明侵犯了小明的名誉权
    D.小明的父母履行了对小明的监督责任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第5题:

    2012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镇14岁的男学生姚小明,上语文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语文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叫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姚小明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学,而是把小明向语文老师认错作为返校上课的前提条件。小明的家长向县教委反应问题,该校仍未让小明上学。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江夏区法院判决学校向小明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赵经济损失6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其它诉讼费190元,原告负担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试分析学校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结合案例中姚小明的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