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日在执勤时路遇小偷盗取奥迪车,便迅速将其绳之以法并将奥迪车扣押。后吴某之弟吴某星结婚,请求吴某借几辆车作为婚车,吴某便擅自将扣押的奥迪车借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吴某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日在执勤时路遇小偷盗取奥迪车,便迅速将其绳之以法并将奥迪车扣押。后吴某之弟吴某星结婚,请求吴某借几辆车作为婚车,吴某便擅自将扣押的奥迪车借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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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钱某发现情况不妙,转身逃跑,吴某持刀追杀钱某。钱某路遇吴某六岁的女儿,遂上前掐住其脖子,要吴某住手。吴某不听警告,继续追上来,钱某于是将吴某的女儿掐死后逃走。这时钱某的行为性质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钱某将吴某女儿掐死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因此选择D项。

  • 第2题:

    7、黄某与吴某奥迪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A市甲区法院和A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均判决责令吴某向黄某交付奥迪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王某提出吴某已将该奥迪车卖给自己,并且已付清车款,向 A市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请求将该奥迪车判归自己所有。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有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B.王某应以黄某和吴某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C.A市中级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D.王某无权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奥迪车应当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ABCD

  • 第3题:

    1、黄某与吴某奥迪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A市甲区法院和A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均判决责令吴某向黄某交付奥迪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王某提出吴某已将该奥迪车卖给自己,并且已付清车款,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请求将该奥迪车判归自己。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有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B.王某应以黄某和吴某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C.A市中级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D.王某无权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奥迪车应当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ABCD

  • 第4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钱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吴某,公安机关以无法证明钱某身上的伤是吴某所致,通知钱某不予立案。如果钱某不服,可采取的方式有( )。

    A.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监督
    D.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直接立案

    答案:A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因此选择A项。

  • 第5题:

    吴某一日与路人王某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死,便逃回家。随即被其父发觉,经其父劝说,吴某与其父一起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吴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则吴某()

    A.成立自首

    B.只成立坦白

    C.不成立自首

    D.成立立功


    A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