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报社从事文字校对工作,在她与该报社的劳动合同争议中,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为非全日制用工,下列选项中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是( )。A.张某在该报社工作已经超过8年,每天工作时间为5小时B.报社每月一次与张某结算劳动报酬C.张某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D.张某与该报社约定了试用期

题目

张某在某报社从事文字校对工作,在她与该报社的劳动合同争议中,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为非全日制用工,下列选项中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是( )。

A.张某在该报社工作已经超过8年,每天工作时间为5小时

B.报社每月一次与张某结算劳动报酬

C.张某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D.张某与该报社约定了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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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去一家企业应聘,称自己原是杂志社高级翻译,精通英、日两门外语。该企业正急需张某这样的人才,准备以高薪委以重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张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给该企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经了解张某从未当过翻译,英语水平差,日语更是一窍不通。该企业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认定此案?(  )

    A.张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张某给该企业造成较大损失,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此劳动合同不应解除,应予变更

    D.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正确答案:D

  • 第2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
    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法院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陈某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陈某和张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如果陈某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则报社和张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4)如果陈某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
    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6)李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7)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8)如果在二审中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9)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10)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者吞并?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
    ①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甲、乙、丙、丁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②陈某和李某应当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③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张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
    (3)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诉会导致一审判决、裁定自动生效。
    (4)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5)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即只审查陈某的与上诉内容相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
    (6)李某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要求执行一审判决,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告陈某提起上诉,使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根据:且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该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李某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或者改判。
    (7)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等于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但是基于处分原则,如果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要予以尊重。因此,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的,法院可以在二审中一并裁判。
    (8)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①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②陈某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9)应当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10)若二审中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本诉与反诉两部分对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抵销或者吞并,而对于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能相互抵销或吞并。因为抵销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

  • 第3题:

    2015年1月1日,甲日报社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聘用刘某为临时校对员(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为每天9点至12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可以提前离开,工资为80元/小时。因刘某表现优秀,经甲日报社人事部门多次与刘某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将刘某转为全日制正式校对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5500元。因刘某并非新入职员工,人事部门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5日,刘某未经编辑、值班主任及值班总编的同意,应记者个人要求,在值班总编已盖章签发的上栏稿件中加入新内容;次日,甲日报社以刘某严重违反本单位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1日,刘某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刘某与甲日报社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日报社与刘某的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B.甲日报社与刘某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C .甲日报社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D.甲日报社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的行为合法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也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选项CD: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第4题:

    张某在某酒店就餐时,为不支付餐费,张某在汤里丢进一只蟑螂,酒店工作人员确信酒店中没有蟑螂,因此要求张某支付餐费,张某拒不支付,在酒店门口大吵大闹,引来众人围观,并打电话向某晨报社提供新闻线索。晨报社派记者杨某到现场调查,杨某未仔细调查,遂以“无辜顾客吃出蟑螂惊心,无良酒店拒不赔偿寒心”为题在第二日的晨报社会版上刊登了一则报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晨报社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权
    B:杨某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权
    C:张某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权
    D:晨报社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权

    答案:A,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捏造事实在酒店大吵大闹,诋毁酒店的名誉,应当认定为构成侵害酒店名誉权的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新闻报道的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具有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单位为侵权人,作者不是侵权人,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晨报社和张某之间并没有侵权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所以晨报社和张某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2015年1月1日,甲日报社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聘用刘某为临时校对员(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为每天9点至12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可以提前离开,工资为80元/小时。因刘某表现优秀,经甲日报社人事部门多次与刘某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将刘某转为全日制正式校对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5500元。因刘某并非新入职员工,人事部门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5日,刘某未经编辑、值班主任及值班总编的同意,应记者个人要求,在值班总编已盖章签发的上栏稿件中加入新内容;次日,甲日报社以刘某严重违反本单位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1日,刘某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关甲日报社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日报社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B.甲日报社应当提前30天通知刘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C .甲日报社应当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D.甲日报社应当经工会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
    解析: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