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的4岁男孩。一日,张某带小孩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孩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孩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孩掉入河中,张某急忙抢救,小孩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题目

24岁的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的4岁男孩。一日,张某带小孩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孩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孩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孩掉入河中,张某急忙抢救,小孩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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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许某带着邻居家4岁的小孩小萌出去玩。许某将小萌带到一座桥上,抓着小萌将其悬于桥栏外,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不料许某手一滑,小萌掉人河中。许某急忙去救,但小萌已溺水而亡。许某对小萌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具体又可区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别于其他三种罪过形式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是没有预见的,也就是行为人应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特征则在于,行为人对于不利后果是持否定、排斥的态度的,只是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预见了危害后果,并积极地希望其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放任其发生。本案中,许某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他的危险动作很可能会造成小萌掉入河中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但他过于自信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因此他的心理态度形式应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答案为B。

  • 第2题: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 第3题:

    张某欲砸毁江某的汽车,砸碎玻璃后,发现车内有个小孩快要窒息。张某救了小孩。张某的行为属于偶然避险


    小偷张某和购物商店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 第5题:

    134、张某欲砸毁江某的汽车,砸碎玻璃后,发现车内有个小孩快要窒息。张某救了小孩。张某的行为属于偶然避险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