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台湾地区居民)与森永公司于2014年ll月22驾签订了l年期的《聘任合同书》,担任其艺术顾问。森永公司为邢某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该证件于2015年4月l3目到期后,双方因未续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是否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产生纠纷,邢某申请传裁。针对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B.《就业证》过期不影响邢某与森永公司的劳动关系C.邢某的《就业证》到期,但与森永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D.台湾地区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取得《就业

题目

邢某(台湾地区居民)与森永公司于2014年ll月22驾签订了l年期的《聘任合同书》,担任其艺术顾问。森永公司为邢某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该证件于2015年4月l3目到期后,双方因未续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是否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产生纠纷,邢某申请传裁。针对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B.《就业证》过期不影响邢某与森永公司的劳动关系

C.邢某的《就业证》到期,但与森永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D.台湾地区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取得《就业证》,也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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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茂森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由茂森公司董事会决定

    B.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C.王某受聘总经理后,有权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

    D.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公司一旦发现其不称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解聘

    答案:A,B
    解析:
    选项 A 正确,选项 D 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选项 B 正确。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选项 C 错误。《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 第2题:

    甲6月10日向乙发信,表示欲购某型号钢材并称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乙与甲通话表示同意,并与之商定了钢材的型号、单价和数量,乙随即制作了合同书并寄出,于6月13日到达甲处,甲于6月16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后寄往乙处,乙收到后于6月1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6月22日双方经商议又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甲乙之间的合同于何时成立?( )

    A.6月13日
    B.6月16日
    C.6月19日
    D.6月22日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甲、乙双方已经约定了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当最后一方(乙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时,合同成立。故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虽然《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采用信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但前提条件是签订确认书在“合同成立前”,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 第3题:

    茂森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由茂森公司董事会决定

    B.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C.王某受聘总经理后,有权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

    D.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公司一旦发现其不称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解聘


    AB

  • 第4题:

    茂森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对王某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由茂森公司董事会决定
    B.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C.王某受聘总经理后,有权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
    D.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公司一旦发现其不称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解聘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总经理)。 选项A、C、D:《公司法》第108条第4款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综上,A正确、C错误、D错误。
    选项B:《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4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因此,经理有权以公司名义聘任相关人员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B正确。

  • 第5题: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