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可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或合理使用费的1-3倍确定赔偿额。第二款规定在原告穷尽举证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告提交侵权产品的财务账册,被告不提交或提交虚假财务账册的,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确定赔偿额。第三款规定,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
A、100万
B、200万
C、300万
D、400万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
第4题:
第5题:
法院在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A.注册商标费用
B.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者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
C.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D.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