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立法监控,即对立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与控制。在我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及有关立法实践,立法监控主要体现在如下
方面:备案制度、批准制度、改变和撤销制度、裁决制度、立法审查制度、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等。
1.备案制度。备案是立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需要备案的法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有关机关
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会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或规定的机关备案。
2.批准制度。批准程序属于事先监督的立法监督程序,需要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批准之后才能生效。根据宪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批准适用于下列两类情形:(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2)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3.改变和撤销制度。改变和撤销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与上位阶法(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
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使之不具有法律效力。改变和撤销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改变或撤销的机关及其权限、改变或者撤销的事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4.立法审查制度。立法审查制度首次在《立法法》中作了规定,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有效性与强化。立法审查制度主要是指全国人
大各专门委员会基于有关组织或人员的申请而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也包括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审查制度包括提出审查的要求或建议、受理要求或建议的机构、审查主体以及决定等内容。
另外,《立法法》在对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中规定了更严格的审查制度。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
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