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潜入一户人家盗窃财物,被户主发现后两人发生争执,张某为了避免被抓,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死了户主。对于张某的行为,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 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B. 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C. 张某在盗窃的时候杀人,属于过失犯罪D. 张某刺死户主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题目

张某潜入一户人家盗窃财物,被户主发现后两人发生争执,张某为了避免被抓,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死了户主。对于张某的行为,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 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C. 张某在盗窃的时候杀人,属于过失犯罪

D. 张某刺死户主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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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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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选项中,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是:

    A:甲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后逃逸,慑于刑罚投案自首,又检举沈某贪污5000元的犯罪查证属实
    B:乙为讨回巨额赌债将楼某绑架,要求楼某的妻子拿钱赎人,在楼某被绑架3个月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楼某获得解救,抓获乙时其年龄为18岁零5天
    C:丙教唆姜某人户盗窃,但姜某人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将户主打成重伤后逃走
    D:刘欲投毒杀害张某,在张某喝下毒药后刘悔罪送其至医院抢救,虽救回张某一命,但却致其终生失明

    答案:D
    解析:
    A选项属自首后有一般立功,是“可以减轻”情节;B选项由于继续犯非法拘禁行为终止之日乙已满18周岁,属“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不适用于“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C选项姜某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盗窃罪,只不过有实行过限行为;D选项犯罪结果本应为死亡,刘有效阻止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成立中止,但又属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

  •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A项符合题意。B项中,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致救助人死亡的情形,B项符合题意。c项属于打击错误,虽然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严某与贺某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畴,根据法定符合说,仍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C项符合题意。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题意。

  • 第3题:

    下列哪些情况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   A张某正用菜刀砍李某 B王某持刀抢劫一路人   C李某溜入一居民住宅行窃,被户主发现后,用木棒打伤户主逃跑   D青年张三等人因口角与王五等人发生扭打,在双方用拳头互殴过程中,造成多人表皮出血,110民警到场后口头制止不了

    A.张某正用菜刀砍李某

    B.王某持刀抢劫一路人

    C.李某溜入一居民住宅行窃,被户主发现后,用木棒打伤户主逃跑

    D.青年张三等人因口角与王五等人发生扭打,在双方用拳头互殴过程中,造成多人表皮出血,110民警到场后口头制止不了


    张某正用菜刀砍李某

  •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详解】首先,对于“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抢劫后被害人因财产损失而自杀、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吓、殴打导致疾病发作或失足掉下悬崖、被害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的疏忽而死亡等等。其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他人的,则不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而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再次,刑法虽然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出必须是“他人”,换言之,此处的“人”并不限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保管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同案犯。最后,犯盗窃罪,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A、B、C、D选项的情形都属于为制服反抗而故意杀人,A选项,尽管甲的暴力行为仅造成王某重伤,但是甲明知冬日深夜天气寒冷,可以预料到王某被冻死的结果,其对于王某的死亡抱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王某被冻死和甲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B选项,抢劫过程中致第三人死亡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C项属于致同案犯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正确。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且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项正确。

  • 第5题:

    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因而死亡。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不满1,1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一般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周岁的计算,以满周岁生日当天过24时为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发生在其14周岁生日当天,但没过当天24时,因此,李某的法定年龄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孙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孙某进屋偷鸡,并且指使李某持枪在门外望风,在被张某发现以后,李某采用开枪的暴力方式,使孙某逃避抓捕。尽管盗窃的数额较小,但同样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3)孙某不对李某的杀人行为负责。从案件发展过程看,两人折回张某家寻找丢失的枪托,但孙某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授意李某杀人,而且该行为也不包括在两人一开始的行为故意中。在看到张某以后,开枪杀人完全是李某一人所为。虽然李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完全在孙某的故意范围之外。因此,孙某对李某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