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题目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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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6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大队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节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的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大队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
    B.大队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
    C.张某的做法不当,应当拆除房屋
    D.大队的做法是正确的
    E.尽管张某的做法不当,但大队也不应当拆除房屋

    答案:C,D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不得擅自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各种工作物。

  •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某,男,39岁,农民。一日,农民马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某见马某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马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马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属于教唆犯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3题:

    2009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村委会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的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村委会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
    B.村委会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
    C.张某的做法不当,应当拆除房屋
    D.村委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E.村委会有权干涉,但是不应当要求拆除房屋

    答案:C,D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不得擅自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各种工作物。

  • 第4题:

    村民韩某盖房挖地基是挖出一大坛银元,坛内有一块木牌,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经查,王天民是同村村民王某的爷爷,抗战期间王天民的家人除王某一人在姨娘家躲过此难之外,其他人都被日寇杀害。此坛银元应()。

    A.归王某所有
    B.归韩某所有
    C.属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D.由韩某和王某平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此题中埋藏物所有者明确,应归其所有者的家人所有。参见教材P280。@##

  • 第5题:

    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的儿子应负刑事责任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