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不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
第1题:
宗教院校由______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A.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B. 全国性宗教团体
C.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D. 宗教活动场所
第2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约束和限制。( )
第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
第5题: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
答案:正确
解析:《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