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 )。A.无限责任B.按份责任C.无限连带责任D.有限连带责任

题目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 )。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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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_______。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足以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A、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故B错,D正确。
    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均负债时: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同时分别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 第3题:

    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 后因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乙丙丁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乙丙丁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A、D选项正确。A选项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乙丙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 第4题: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7.C【解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5题:

    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
    后因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乙丙丁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乙丙丁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A、D选项正确。A选项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乙丙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