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经过努力创作出一篇学术论文,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A.郝某只有在其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B.郝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C.郝某的论文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D.郝某的论文须加注版权标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题目

郝某经过努力创作出一篇学术论文,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A.郝某只有在其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B.郝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C.郝某的论文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D.郝某的论文须加注版权标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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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2008年3月10日凌晨二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溅起的血花将郝妻和郝儿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兰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正确答案:
    [考点] 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
    1.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王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第2题: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正确答案:AB

  • 第3题: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理使用;邻接权【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本题中郝某举办的赈灾义演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听众、观众收费的,故“义演”并非第22条规定的“免费表演”,因此郝某表演《星光灿烂》应经过著作权人叶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因此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表演应经过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星星电台购买已经出版的歌曲并播放,不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故选项CD错误。

  • 第4题: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正确答案:B

    选项A比较简单。本题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并不意味着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平衡的,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也不是割裂的。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事件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法官作出判决的活动属于社会事件,非由郝某的意志所决定,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官作出判决是一个行为,但就郝某对季某的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官不是赡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作出判决本身不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郝某或者季某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当事人之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选项8的表述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成立。同理.选项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就错误。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一致性。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都对此有明确规定。本题中,法官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是依法办事。因此选项D错误。

  • 第5题: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