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负荷适用的场所。下列场所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大型石油化工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物资仓库等。 (2)一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机,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3)结合消防用电设备的特点,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 kV 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