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程序,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有( )。
A.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B.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 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C.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D.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