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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9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答案: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三个层次构成的。具体的构成是: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和行政法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着基本法典而制定的关系法规,包括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 第2题:

    如何认识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可以从对内对外政策
    (1)对内:政治高压,一党专政,特务统治,保甲制度,严厉镇压人民的反抗运动,对进步势力是严厉打压;经济上形成国家垄断资本,压制民族资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困苦;军事上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进步力量;文化上法西斯式的专政。
    (2)对外:采取的是投向英美帝国主义。

  • 第3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 第4题: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主要职权。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是:立法院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五院共同掌握国民政府的最高权力,是国民政府的核心和基本机构。
    (1)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2)行政院由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10个部,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5个委员会组成,负责的事务涉及范围广,组织结构不合理,经常进行大规模调整。
    (3)司法院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有关特赦、减刑、复权等事项提请国民政府核准施行,司法院主管事项可以用议案形式交立法院,有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的权力,有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系科及批准私立法政学校设立的权力。
    (4)考试院主管考选、铨叙事宜,对主管事项可以向立法院提出议案,对公务员任用中不合规定资格者可以径行降免。
    (5)监察院一发行使弹劾、审计权;1947年扩大为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 第5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主体和核心机构包括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五院。


    正确答案:立法院;考试院

  • 第6题:

    在南京国民政府五院中,职权最广泛、组织最庞大的是()。

    • A、行政院
    • B、立法院
    • C、司法院
    • D、监查院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单选题
    在南京国民政府五院中,职权最广泛、组织最庞大的是()。
    A

    行政院

    B

    立法院

    C

    司法院

    D

    监查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比较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设想的五院制有哪些区别。

    正确答案: 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孙中山主张在宪政开始后才实行五院制,前提是经过训政后,人民已学会掌握四种政权,政府依人民意志执行五种治权,目的是为了“还政于民”。而国民政府则把五院制提前到训政时期执行,而且把人民四种权力交给国民党,并由国民党中央指挥、监督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其实质是利用训政以剥夺人民权力,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构成及性质。

    正确答案: 1、立法院,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设置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临时委员会。
    2、司法院,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
    3、考试院,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每逢考试设有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
    4、监察院,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设有审计部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查财政上不法行为。
    5、行政院,下设九部、两个委员会、一署和其他机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在南京国民政府五院中,职权最广泛,机构最庞大的是()
    A

    司法院

    B

    立法院

    C

    行政院

    D

    监察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内战前,国民政府发起了:()
    A

    延安谈判

    B

    重庆谈判

    C

    南京谈判

    D

    北平谈判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比较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设想的五院制有哪些区别。


    正确答案: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孙中山主张在宪政开始后才实行五院制,前提是经过训政后,人民已学会掌握四种政权,政府依人民意志执行五种治权,目的是为了“还政于民”。而国民政府则把五院制提前到训政时期执行,而且把人民四种权力交给国民党,并由国民党中央指挥、监督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其实质是利用训政以剥夺人民权力,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 第14题:

    南京国民政府设五院,除行政院外,还有()。

    • A、审刑院
    • B、立法院
    • C、司法院
    • D、考试院
    • E、监察院

    正确答案:B,C,D,E

  • 第1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这一点通过我们前述的立法体制可以充分加以证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党的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治会议不仅对各种法律的立法原则拥有实际的决定权,同时也对法律拥右审查权,国民政府中的立法院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并不真正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此外,立法院的委员们也基本上由国民党员来担任,从而更加确保了国民党对立法活动的掌控,各种利益集团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机制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立法程序较为科学,按照立法程序纲领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要想获得通过,从议案提起,到法律案形成,直至最后审议通过,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由于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因而立法所设计的各种环节均未能发挥实际作用,导致法律制定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
    (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南京国民政府存在期间所制定的法律数以万计。如果仅从表面看,各种门类的法律一应俱全,达到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最完备的阶段。但由于立法过程中讨论不够充分,加之因人设法等问题,法律内在的协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其质量。

  • 第16题:

    内战前,国民政府发起了:()

    • A、延安谈判
    • B、重庆谈判
    • C、南京谈判
    • D、北平谈判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在南京国民政府五院中,职权最广泛,机构最庞大的是()

    • A、司法院
    • B、立法院
    • C、行政院
    • D、监察院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认识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可以从对内对外政策
    (1)对内:政治高压,一党专政,特务统治,保甲制度,严厉镇压人民的反抗运动,对进步势力是严厉打压;经济上形成国家垄断资本,压制民族资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困苦;军事上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进步力量;文化上法西斯式的专政。
    (2)对外:采取的是投向英美帝国主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主要职权。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是:立法院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五院共同掌握国民政府的最高权力,是国民政府的核心和基本机构。
    (1)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2)行政院由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10个部,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5个委员会组成,负责的事务涉及范围广,组织结构不合理,经常进行大规模调整。
    (3)司法院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有关特赦、减刑、复权等事项提请国民政府核准施行,司法院主管事项可以用议案形式交立法院,有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的权力,有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系科及批准私立法政学校设立的权力。
    (4)考试院主管考选、铨叙事宜,对主管事项可以向立法院提出议案,对公务员任用中不合规定资格者可以径行降免。
    (5)监察院一发行使弹劾、审计权;1947年扩大为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构成。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设五院,除行政院外,还有()。
    A

    审刑院

    B

    立法院

    C

    司法院

    D

    考试院

    E

    监察院


    正确答案: E,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填空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主体和核心机构包括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五院。

    正确答案: 立法院,考试院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