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款,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住房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4.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