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题,如果二人于2009年9月起诉离婚,则二人的婚姻属于()。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C:有效婚姻 D:不确定

题目
接上题,如果二人于2009年9月起诉离婚,则二人的婚姻属于()。

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C:有效婚姻
D: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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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接上题,如果二人于2009年9月起诉离婚,则二人的婚姻属于( )。

    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C.有效婚姻

    D.不确定


    正确答案:D

  • 第2题:

    小张与刘小姐三人相恋多年,计划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但由于刘小姐现年18周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为能结婚刘小姐用姐姐的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于2013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则二人的婚姻属于()。

    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C:有效婚姻
    D:不确定

    答案:A
    解析: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法定婚龄的。题中,刘小姐未达法定婚龄,用姐姐的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不发生结婚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婚姻。

  • 第3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甲(20岁)和乙(18岁)两人初次见面,彼此印象很好,于是隐瞒各自的年龄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后,一人之间经常吵架,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2015年8月,二人协商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根据案例回答28~31题。

    如果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多个方面来判断甲乙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判断的基础的是()。
    A:看婚姻基础
    B:看婚后感情
    C:看夫妻是否分居
    D:看离婚原因

    答案:C
    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而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裁判离婚。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分居与否是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无效。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乙结婚时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甲提出主张时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丙不满2周岁,尚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应由母亲乙抚养。

  • 第4题:

    接上题,二人离婚时王小姐可分得( )万元的财产。

    A.30
    B.36
    C.20
    D.26

    答案:D
    解析:

  • 第5题:

    小张与刘小姐二人相恋多年,计划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但由于刘小姐现年刚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刘小姐用姐姐的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于2015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则二人的婚姻属于()。

    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C:有效婚姻
    D:不确定

    答案:A
    解析: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

  • 第6题:

    小张与刘小姐二人相恋多年,计划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但由于刘小姐现年18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未能结婚,刘小姐用姐姐的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于2007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则二人婚姻属于()。

    A:无效婚姻
    B:可撤销婚姻
    C:有效婚姻
    D:不确定

    答案:A
    解析:

  • 第7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房屋贷款属于()。
    A:于先生婚前的个人债务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债务
    C:夫妻共同债务
    D:于先生的婚后个人债务

    答案:A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8题: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婚姻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又与丙结婚,则甲与丙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B.丁威胁戊:“如果不嫁给我,我就将你的腿打断。”戊被迫应允并与丁结婚,则丁与戊的婚姻属于自始无效的婚姻
    C.巳与庚同居多年,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后二人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则巳与庚之间的婚姻关系自二人同居并具备婚姻实质要件之日起便有效
    D.辛婚前患有艾滋病,后与壬结婚,但婚后艾滋病仍未治愈,此时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答案:A,C,D
    解析:
    【精解】重婚属于无效婚姻规定的情形,故选A项。B项属于可撤销婚姻。C项表述属于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即事实婚姻通过补办登记手续的便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经过补办登记手续后,婚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但溯及到何时,是溯及到同居之日,还是溯及到具备了婚姻实质要件之日,这要综合案情全盘考虑,但c项在表述上没有错误。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尚未治愈的,按照无效婚姻处理,故选D项。

  • 第9题:

    接上题,二人的汽车属于()。

    A:于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B: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D:婚后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题中尽管二人有汽车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赠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汽车还是属于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 第10题:

    甲国的A与乙国的B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A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

    • A、甲国
    • B、乙国
    • C、甲、乙两国
    • D、丙国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国的A与乙国的B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A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
    A

    甲国

    B

    乙国

    C

    甲、乙两国

    D

    丙国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牛某(男)与吕某(女)于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登记时牛某23周岁,吕某虚报年龄为20周岁(实际为19周岁)。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13年11月8日,牛某未经吕某同意出售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和某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吕某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月20日,吕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牛某与吕某登记结婚时,其婚姻属于(  )。
    A

    效力待定婚姻

    B

    无效婚姻

    C

    可撤销婚姻

    D

    有效婚姻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接上题,如果王先生的叔叔为了庆贺二人结婚,给予二人结婚贺礼20万元,则这20万元属于( )。

    A.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B.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夫妻共同财

    D.赵女士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王某和李某由于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二人又重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照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目前的婚姻关系有效
    B:二人目前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对待
    D:二人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B
    解析: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婚姻关系即告消灭,如果双方离婚后想要复婚,必须重新结婚,否则属于无效婚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离婚后并未结婚,应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双方的财产属于一般共有财产。

  • 第15题: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则该房屋属于( )。

    A.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C.婚后共同财产
    D.二人合伙共有的财产

    答案:A
    解析:

  • 第16题:

    接上题,如果房屋首付款中金小姐也投入了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10万元,则离婚后金小姐可以分得()万元的房屋资产。

    A:30
    B:15
    C:19
    D:0

    答案:C
    解析:

  • 第17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二人离婚时王小姐可分得()万元的财产。
    A:30
    B:36
    C:20
    D:26

    答案:D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18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房屋属于()
    A: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C:婚后共同财产
    D:二人合伙共有的财产

    答案:A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19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沙特公民弗利沙自2015 年1 月起一直居住于北京,并于该年3 月在北京结婚。2015 年8 月,二人欲在北京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需同时满足韩国法和沙特法的规定
    B.如二人在中国进行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适用,随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韩国法及沙特法中进行选择

    答案:B,D
    解析:
    结婚手续,满足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多法之一,均为有效。A 错误;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B 正确夫妻财产关系,允许选择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如果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C 错误协议离婚的,可以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即韩国法或者沙特法。D 正确

  • 第20题:

    接上题,如果王先生的叔叔为了庆贺二人结婚,给予二人结婚贺礼20万元,则这20万元属于()。

    A: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B: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赵女士个人财产

    答案:C
    解析:

  • 第21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正确答案:A,B,C,D

  • 第22题:

    多选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

    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

    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在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金某的国籍国法律即韩国法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中。
    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当事人如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C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因此,如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 第23题:

    多选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

    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

    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