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秦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女儿玲玲归何女士抚养,2007年12月玲玲将同学小玉打伤,需赔偿医药费1万元,何女士因下岗生活困难,仅能承担4000元医药费,则秦先生()。A: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已与何女士离婚 B: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玲玲归何女士抚养 C: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D: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

题目
2007年年初秦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女儿玲玲归何女士抚养,2007年12月玲玲将同学小玉打伤,需赔偿医药费1万元,何女士因下岗生活困难,仅能承担4000元医药费,则秦先生()。

A: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已与何女士离婚
B: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玲玲归何女士抚养
C: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D: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但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在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无论是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还是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都不能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而不仅指生活费。
更多“2007年年初秦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女儿玲玲归何女士抚养,2007年12月玲玲将同学小玉打伤,需赔偿医药费1万元,何女士因下岗生活困难,仅能承担4000元医药费,则秦先生()。”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8年何先生与何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订立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2009年何先生和朋友合伙做生意,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30万元,没有说明财产约定情况。不久何先生生意失败,无力支付欠款,朋友将何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款,则该债务属于( )。

    A.何先生婚前债务

    B.何先生个人债务

    C.何女士个人债务

    D.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答案:D

  • 第2题:

    2008年何先生与何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订立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2009年何先生和朋友合伙做生意,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30万元,没有说明财产约定情况。不久何先生生意失败.无力支付欠款,朋友将何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款,则该债务属于()。

    A:何先生婚前债务
    B:何先生个人债务
    C:何女士个人债务
    D:夫妻共同债务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遗嘱生效条件不包括()。
    A: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C: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D: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刘先生与何女士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改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先生和何女士。2001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留给何女士,存款给刘霞。7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刘先生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A:何女士
    B:王清
    C:何女士、王清
    D:何女士、王清、刘霞注:刘霞是代位继承。

    答案:D
    解析:

  • 第5题:

    李女士在与王先生结婚之后,其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和王先生对该住房没有书面,则该住房归( )所有。

    A.李女士
    B.李女士的父母
    C.王先生
    D.李女士和王先生

    答案:A
    解析: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地产;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地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 第6题:

    王女士与张先生8年前结婚,有一女姗姗,因张先生一直驻外,感情逐渐淡薄,后张先生提出离婚,愿意给付女儿30万供其上学,姗姗归王女士抚养。如果你是理财规划师,王先生向你咨询姗姗的教育费用的风险问题,下列与此问题无关的是()。

    A:王女士会把离婚的痛苦发泄在姗姗的身上,虐待姗姗
    B:王女士不是理财能手,给姗姗留的30万元很快会被她花光
    C:王女士再婚后其丈夫会侵吞这30万元
    D:王女士打算投资开一家美容店,但资金不足,她会挪用这30万元

    答案:A
    解析:
    张先生担心的情况属于离异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的风险,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分给一方的家庭财产加子女的抚养费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但很难保证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管理财富的好手,很可能还未等子女成人,财产就已经所剩无几,孩子良好的教育将无法得以保证。尤其是当其再婚时,又可能出现财产被再婚对象侵占的可能。

  • 第7题:

    以下关于债务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周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在婚前欠下一笔赌债,婚后自己偷偷的在还;若两人离婚,不知情的周女士也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B、周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在婚前借了一笔钱,用于二人婚后一段时间内的共同生活;若两人离婚,周女士不需对这笔债务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 C、周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在婚后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钱用于家庭生活;若两人离婚,周女士不需对这笔债务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 D、吴先生婚后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钱,借钱时向债权人告知其与妻子周女士约定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若两人离婚,周女士不需对这笔债务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吴小君应当由谁抚养?


    正确答案:应当由霍某抚养,因为霍某是吴小君的母亲,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抚养人。

  • 第9题:

    不定项题
    (2)以下关于李先生家庭保险规划设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先生的保额应该低于秦女士

    B

    应该优先给孩子买保险,再考虑李先生夫妇的保险保障

    C

    应该优先给秦女士的父母买保险,再考虑李先生夫妇的保险保障

    D

    可以用预留较高医疗基金的方式替代为秦女士父母买保险的规划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将来吴小君成年后,祖父母吴某和陈某能否以抚养过吴小君为由要求吴小君履行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而不是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吴小君要求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祖父母吴某和陈某能否获得监护权?

    正确答案: 只有在霍某放弃监护权或者霍某实施了侵害吴小君利益行为时,祖父母吴某和陈某才可以获得监护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霍先生与吴女士结婚后,于1997年生育女儿小君。因二人工作繁忙,小君自幼与霍先生的父母一起生活。2000年,霍先生在出国期间失踪,之后多年一直没有音讯。2006年,法院经吴女士请依法宣告霍先生在出国期间失踪,之后多年一直没有音讯。2006年,法院经吴女士申请依法宣告霍先生死亡。由于工作原因,吴女士需常驻外地,遂决定将小君带去外地与自己一起生活。霍先生父母舍不得小君,便提出仍由自己抚养小君,直至其成年,吴女士婉拒。霍先生父母遂向某婚姻家庭咨询师询问。该咨询师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吴女士是小君第一位的抚养人,对其享有无条件的抚养权,应由其抚养

    B

    应根据小君的意见决定由谁行使抚养权

    C

    变更生活环境对小君不利,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应由霍先生父母抚养小君

    D

    如果霍先生父母有负担能力,应由其扶养小君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

    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李女士

    B.郑女士

    C.小强

    D.小倩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倩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19~22题。

    小青从小由张先生和郑女士夫妇教育抚养长大,则小青对张先生的遗产()。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可有可无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①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②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B项,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 第15题:

    接上题,股票市场瞬息万变,如果将股票变现后分割可能引发较大损失,则()选择是最合适的。

    A:等股市稳定后再分割
    B:何女士将属于自己的股票资产委托何先生操作
    C:何先生保留全部股票资产,给何女士作价补偿
    D:立即变现分配资金

    答案:C
    解析: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小强和小青之间是()关系。
    A:旁系血亲
    B:旁系姻亲
    C:拟制旁系血亲
    D:自然血亲

    答案:C
    解析:

  • 第17题:

    李女士在与王先生结婚之后,其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和王先生对该住房没有书面,则该住房归(  )所有。

    A、李女士
    B、李女士的父母
    C、王先生
    D、李女士和王先生

    答案:A
    解析: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地产;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地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 第18题:

    王先生夫妇有一子王峰,2002年又将朋友的孩子小云落户在自己家。2003年王先生夫妇离婚,王先生带着小云与郑女士再婚,郑女士带来一位15岁的男孩小明。则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王峰
    B:王峰、小云
    C:王峰、郑女士
    D:王峰、郑女士、小明

    答案:D
    解析:

  • 第19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继母贾某能够成为吴小君的监护人吗?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贾某与吴小君没有形成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 第20题: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该房屋的产权()。

    • A、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 B、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 C、如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则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 D、以上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李先生,某公司高级经理,月税前收入为8000元;秦女士,银行职员,月税前收入为4500元。他们的孩子刚满2周岁。目前李先生一家与秦女士的父母住在一起,两位老人每月有1500元的收入。每月家庭生活开支为4000元。李先生夫妻两人均参加了社会保险,两位老人也有社会医疗保险,但全家人都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以下关于李先生家庭保险规划设计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李先生的保额应该低于秦女士

    B

    应该优先给孩子买保险,再考虑李先生夫妇的保险保障

    C

    应该优先给秦女士的父母买保险,再考虑李先生夫妇的保险保障

    D

    可以用预留较高医疗基金的方式替代为秦女士父母买保险的规划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李先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李先生对家庭收入的影响最大,所以李先生的保额应高于秦女士;B项,李先生夫妇的孩子刚满2周岁,为孩子购买保险的意义较小,应优先考虑李先生夫妇的保险保障;C项,秦女士的父母有退休收入而且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他们面临的风险比李先生夫妇要小,应优先给李先生夫妇买保险,再考虑秦女士的父母的保险保障。

  • 第22题:

    问答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继母贾某能够成为吴小君的监护人吗?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贾某与吴小君没有形成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吴先生没有死亡,霍某是否有权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吴小君?

    正确答案: 有权。因为离婚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但是否予以支持则要看是否有利于吴小君的健康成长。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