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某晚,李某(男,25岁,工人)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李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李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故意伤害罪B.防卫过当C.意外事件D.紧急避险

题目

2006年6月某晚,李某(男,25岁,工人)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李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李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故意伤害罪

B.防卫过当

C.意外事件

D.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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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因向李某借款5万元而将自己家的音响出质给李某,后因李某将音响放在阴湿的地下车库,其中一个音响因受潮而损坏。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对王某的下列哪些请求予以支持?()

    A.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李某赔偿音响的损失
    B.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押音响
    C.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D.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李某向有关机构提存该音响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因此,出质人不能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而解除质权关系,故排除C项。

  • 第2题: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却反遭流氓攻击,王某便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来得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想防卫

    答案:D
    解析: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题中王某以为李某是流氓团伙而将其刺成重伤属于假想防卫,故选D。

  • 第3题:

    【单选题】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的袭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斗殴,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想防卫


    D

  • 第4题:

    王某因向李某借款5万元而将自己家的音响出质给李某,后因李某将音响放在阴湿的地下车库,其中一个音响因受潮而损坏。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对王某的下列哪些请求予以支持?( )
    A.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李某赔偿音响的损失
    B.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押音响
    C.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D.因李某保管不善,请求李某向有关机构提存该音响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財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財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財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財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財产。”因 此,出质人不能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而解除质权关系,故排除C项。

  • 第5题:

    4、被告人王某,男,工人。某日傍晚,王某出门接自己的女朋友黄某来家,在路上,看见两个男青年在调戏自己的女友,就立即上前指责,遭到其中一个男青年的殴打。王被迫还手,在打斗过程中,身着便衣的 民警何某路过,见有人打架,便上前制止。何某抓住王某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王误以为其是对方的帮凶,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中何某的手臂,后逃跑。何某鸣枪示警,王停下被抓获。则王某的刑责为()。

    A.假想防卫,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B.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D.故意伤害罪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 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