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玉才公司发生如下部分业务:(1)因购货向浩然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金额记载为20万元,签章为玉才公司公章,出票日期为2月12日。浩然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提示承兑,但银行以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2)向乙公司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3月1日,乙于3月5日背书转让给万达公司。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2)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3)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

题目

2009年玉才公司发生如下部分业务:

(1)因购货向浩然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金额记载为20万元,签章为玉才公司公章,出票日期为2月12日。浩然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提示承兑,但银行以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

(2)向乙公司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3月1日,乙于3月5日背书转让给万达公司。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

(2)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

(3)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万达公司应当在何日前提示付款?

(5)如果万达公司在4月20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6)如果万达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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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写法为“零贰月壹拾贰日”。
(2)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合法。因票据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万达公司应当在3月10日前提示付款。
(5)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6)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更多“2009年玉才公司发生如下部分业务:(1)因购货向浩然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金额记载为20万元,签章为玉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因购货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金额记载为“10万元”,签章为光华公司公章,出票日期填写为“5月18日”。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提示承兑,但银行以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回答1~5题:

    该汇票上的金额填写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应当以__________。同时记载,记载金额应当一致


    正确答案: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
    按照规定,票据和结算凭据上的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记载金额应当一致。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金额改为800万元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金额被修改,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丁公司和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银行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和银行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8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2016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戊公司有权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B,D
    解析:
    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丙公司为付款人,其并未对票据进行承兑,不是票据债务人,戊公司仅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

  • 第4题:

    甲公司因购货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金额记载为“50万元”,则该张汇票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 第5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作为保证人并签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B.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

    C.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

    D.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 22 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 46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票据法》第 47 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由此可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丙公司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 A 项错误。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仍然有效,故 B 项错误。 《票据法》第 48 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可知,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故 C 项错误。 《票据法》第 50 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由此可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故 D 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