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