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A.全面管理权B.全面治理权C.全面管辖权D.全面管治权

题目
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

A.全面管理权

B.全面治理权

C.全面管辖权

D.全面管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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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正确答案:A
    【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

  • 第2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特别行政区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因此,港澳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故选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的说法错误。
    有种观点认为,选项A的说法正确,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制定的港澳基本法也属于法律,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观点及其理由是不正确的。《宪法》第67条第(3)项的适用,应当受到《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的限制。换言之,一般情形下,在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该法律;但是,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也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选项B、C、D说法均正确。

  • 第3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解析:
    【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

  • 第4题:

    根据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解析:
    A项说法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C项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亦有同样的规定。D项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剐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故选A。

  • 第5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1年)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特别行政区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因此,港澳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故选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的说法错误。
    有种观点认为,选项A的说法正确,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制定的港澳基本法也属于法律,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观点及其理由是不正确的。《宪法》第67条第(3)项的适用,应当受到《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的限制。换言之,一般情形下,在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该法律;但是,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也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选项B、C、D说法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