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针对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连续出版物收藏工作的效益性,在于用最合理的经费支出,达到连续出版物的最高利用率。一般遵循效益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重点与一般相结合,不求全贪多。重点报刊一般是学科的核心报刊。核心报刊的确定:a、专业人员的意见。b、引文分析法(CitationChecking)。对报刊从引用角度进行质的方面鉴定。c、对本馆读者借阅情况进行分析。d、了解本专业相关单位对报刊的使用情况。(2)使用新的文献传递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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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在高校教学过程中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
    解析:
    首先应认识到,实践是人类获得真理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其次,应认识到,学习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理论与实践的实践的结合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理论学习之前,一个是在理论学习之后。
    在理论学习之前,应让学生多了解这门理论知识所应用的领域的具体事物,让他们获得一些相关的感性知识。在这些感性知识,或相关表象的基础上,再来学习理论知识,会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在理论学习之后,要引导学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用所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认识实际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 第2题:

    请你谈谈对音乐教学必须遵循“音乐性原则”和“情感性原则”的理解。


    答案:
    解析:
    (1)音乐性原则:也称音乐为本的原则,是指在音乐教学中自始至终应将音乐置于音乐教育的中心位置或其职能位置。音乐教育旨在培养个体的感性与理性尽可能地和谐统一,它是以音乐本身的规律与特点来展开和实施的。音乐性的原则是音乐教学的根本原则。音乐教育之所以要以音乐为本,是由其本质所决定的。以音乐为本,须遵循学生认知规律,正确认识音乐知识与技能;以音乐为本,应明确音乐教学目标,围绕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活动,丰富学生的艺术实践;以音乐为本,应合理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让教学方法和手段恰到好处地为音乐教学服务。总之,以音乐为本就是我们的音乐教育必须以音乐为载体,必须突出音乐学科的属性.不可将其他的内容和形式凌驾于音乐内容之上,使音乐成为点缀。
    (2)情感性原则:音乐是情感艺术。音乐给人的情感移入比其他艺术更直接、更强烈、更能深入人的情感世界。乐美,即是一种特殊的情感表达方式。音乐教育的特质就是情感审美。因此.审美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情感教育。情感是音乐审美感受的动力和中介,是音乐审美过程中最活跃的心理因素。审美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主体全身心投入情感的体验过程。

  • 第3题:

    结合实际阐述现代教学媒体的选择与应用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1)依据教学目标:每个单元、课题、项目都有一定的教学目标,为达到不同的教学目标常常需要使用不同的媒体去传输教学信息。
    (2)依据教学内容:各门学科的性质不同,同一学科内各章节内容不同,适用的教学媒体也有所区别。 
    (3)根据学生变量,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接受能力不一样,选用教学媒体必须顾及他们的年龄特征。
    (4)依据教学媒体自身的特性。教学中能否选用某种媒体,还要看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其中包括资源状况、经济能力、师生技能、使用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

  • 第4题: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在高校教学过程中贯彻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的原则。


    答案:
    解析:
    知识与能力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但又不可相互取代。为此,要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能力的重要性,在教学中挖掘课程的智力因素,创设问题情境,启发和引导学生自己动脑筋思考,还要多提供动手操作的机会。在这方面,可以参考美国人孔茨的案例教学法。孔茨在他所著的《管理学》一书中,每一章节的后面,都会提供一些实际操作的任务,和一个实际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真实案件的简写版,但仍保留着原案例的真实性、复杂性和“案情”的不完整性。要求读者在最接近真实的情况下,根据不完整的案情,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这些案例的分析,无所谓对与错,最关键的是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 第5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