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1997年5月4日出生,因无人管教,向来作恶多端。2012年7月的一天,张某叫来了李某、陈某等一帮小弟,说道“咋们这次好好教训一下吴某,顺便弄点钱花花”。三人商量把吴某绑架后,索财。李某将吴某骗到一个山头,三人将吴某绑起来后,便向吴某家中写了一封信,并由张某亲自送去。回来后,张某说,“情况不妙,刚才送信过程中似乎被隔壁的老王头看到了,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吴某解决掉”。李、陈二人吓道“杀人可是要犯法的啊”!张某斥道“无知,我已经查看了刑法典,绑架中杀人的,仍属于绑架罪,而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不

题目

张某,男1997年5月4日出生,因无人管教,向来作恶多端。2012年7月的一天,张某叫来了李某、陈某等一帮小弟,说道“咋们这次好好教训一下吴某,顺便弄点钱花花”。三人商量把吴某绑架后,索财。李某将吴某骗到一个山头,三人将吴某绑起来后,便向吴某家中写了一封信,并由张某亲自送去。回来后,张某说,“情况不妙,刚才送信过程中似乎被隔壁的老王头看到了,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吴某解决掉”。李、陈二人吓道“杀人可是要犯法的啊”!张某斥道“无知,我已经查看了刑法典,绑架中杀人的,仍属于绑架罪,而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遂将吴某杀死。(每个问题须简要说明理由)

(1)我国刑法中,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包括哪些?

(2)我国刑法中除了年龄,还有哪些因素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影响?

(3)张某杀害吴某的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3)生理状况、精神状况、醉酒等
(3)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更多“张某,男1997年5月4日出生,因无人管教,向来作恶多端。2012年7月的一天,张某叫来了李某、陈某等一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30岁)买了一条狼狗。一天,李某正在一空地训狗,在校学生张某(15岁)路过,狼狗突然冲张某吠叫,张某拔腿就跑,狼狗追逐张某,李某哈哈大笑。张某在奔跑中摔倒在地,狼狗又回到李某身边。张某十分恼怒,就在李某回家的路上拉了条绳子,在李某路过时,张某拉起绳子,把李某绊倒在地,李某的右手被地上的石头刮伤。李某大怒,呼喝狼狗上去咬张某,张某急忙跑开了。李某就守在张某的家门口,张某一靠近李某就驱使狼狗上去咬他。张某只好打电话报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经其他两个合伙人——李某和王某同意后,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选项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认为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因而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C正确。选项D混淆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李某和王某对张某个人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是错误选项。故本题应选AC。【陷阱】本题的考点主要是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考生要总结《合伙企业法》中哪些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实施,并且要注意这种一致同意是否附加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措辞。

  • 第3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夜晚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000元钱。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某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抢劫罪。详解: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根据本题所给案例,张某成立抢劫罪既遂,李某虽然被张某欺骗,不知道抢到2000元钱的事实,但也不影响其成立抢劫罪既遂,也就是说,在共同实行犯中,有一方既遂,所有共犯人都应当承担既遂的罪责。数额认定方面,通说认定为共犯对全部钱款承担刑事责任。盗窃罪也是这样,如果犯罪数额是2000元而张某骗李某说盗窃1000元,李某也要对2000元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如果张某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实施了强奸罪,就是实行过限,单独定罪。这里需掌握的是一个小问题,就是关于抢劫罪既遂的标准,因为抢劫罪侵害双重法益,所以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抢走财物都构成既遂。本题中如果说被害人没有达到轻伤,一分钱也没有抢到,那就是抢劫罪的未遂。

  • 第4题:

    张某为支付货款向李某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的支票。李某担心张某的信用,于是张某让其朋友陈某在该支票上写上了"保证"字样,并签上了陈某的名字。李某接收该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了安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则陈某的保证行为亦无效

    B.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行为无效

    C.如果安某到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其可以向李某、陈某、张某行使追索权

    D.如果陈某在签署保证时附加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则当该条件未成就时陈某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C

  • 第5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 000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答案:A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张某与李某合谋进行抢劫,只要张某既遂,整个犯罪就是既遂。至于张某欺骗李某,只是共同犯罪人内部的分赃关系,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故选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