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
(2)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包括: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式:①进人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前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程序包括:
①日常监察
日常监察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②立案监察
立案监察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中或者根据举报者的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