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是如何论述作为自杀率上升原因的社会事实?
社会基本性质决定自杀率。虽然组成自杀事件的个别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群体自杀率却受到基本社会事实的制约。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角度加以解释。社会整体具有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成员的结合状态以及伴随这种结合状态的集体意识或集体情感。自杀率随社会基本性质的变动而起伏。
整合与规范。社会基本性质可分解为两个基本因素,社会整合和社会道德规范,是影响自杀率的基本原因。整合反映着群体成员与集体的联系方式和结合状态,其实质是一种内聚力。对群体成员产生一种支持作用。社会道德规范的实质是一种控制力,其作用是限制和控制社会成员的欲望、行为,帮助人们将多种欲望转化称为可以实现的目标并规定了实现目标的方式和途径。
对自杀率变动的解释。社会整合状态与社会道德规范共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自杀倾向。它们的平衡状态对社会自杀倾向有着遏制的作用。当二者处于适度、稳定状态,社会自杀率就处在稳定的低水平上。一旦整合与规范超出了适度范围,不论是不足还是过度,都会引起自杀率上升。因此杜尔克姆根据可能发现的非适度的四种情况,确立了自杀理论的四个基本命题。
由于规范与整合这两个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是任何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人都不得不受其影响的社会力量,因此自杀理论的四个基本命题可以解释统计资料所显示的自杀率的所有差异。社会团结及其道德基础是杜尔克姆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因此把整合与规范作为解释社会自杀率的基本变量,实际上是在自杀研究中贯彻并验证了他的社会学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