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2 风电场及光伏电站调度运行管理
2.12.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调度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
2.12.2.3 功率预测和发电计划
2.12.2.3.1风电场、光伏电站须签订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服务合同,确保气象信息的来源,并与当地气象部门合作,逐步建立历史气象信息和发电曲线资料库,根据气象预测资料,研究新能源发电的规律。
2.12.2.3.2宁夏区调、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建立相应的功率预测系统。
2.12.2.3.3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根据多年气候情况预测下一年发电量,并按规定上报相应调控机构。
2.12.2.3.4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根据气候情况预测下月发电量和最大出力、最小出力,并按规定上报相应调控机构。
2.12.2.3.5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开展短期和超短期功率预测工作,并按规定将功率预测结果上报相关调控机构。
2.12.2.3.6风电场、光伏电站日发电计划依靠功率预测系统的预测结果来编制,供电力电量平衡时参考。遇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实际出力与预测值偏差较大时,可以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及时对发电计划进行调整。
2.12.2.9当电网运行受到约束时,电网调控机构可对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计划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