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
1.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 )
2.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的投资信托公司。( )
3.独立董事起源于()公司法。A.美国B.英国C.日本D.中国
4.1940年( )和1940年( )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投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的管理。A、《证券交易法》;《证券法》B、《证券法》;《投资公司法》C、《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D、《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
第1题:
基金行业独立董事不仅执行《公司法》所赋予董事的一般职责,还要承担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的特殊监督责任。 ( )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美国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是由( )提名的。
A:基金发起人 B:基金董事会C:基金管理人D:独立董事E:基金托管人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