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