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2.2.1.1 宁夏电网内区调值班监控员、各地调值班调控人员,调管范围内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调控业务方面受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2.2.1.2 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时,接令人必须主动复诵并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必须立即向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和时间。在发布和接受指令以及进行其它调控业务联系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录音,同时必须使用规范的调控术语。
2.2.1.3 宁夏区调直调设备,未获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区调值班监控员、各地调值班调控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当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可按厂站规程先行处理,但事后应立即报告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对于宁夏区调许可设备,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得到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操作后须向宁夏区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2.2.1.4 接受宁夏区调调度员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如受令人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如发令人确认继续执行该调度指令,应按调度指令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危及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发令人,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