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控制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 5 类: I 类:主要适应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 类:主要适应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等; III 类:主要适应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悦动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 5 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 5 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