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程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和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等。(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