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12、公地悲剧只能通过政府用行政命令解决。
公地悲剧的实质是, 它出现于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多人使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个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时都能获益,但如果所有的人都如此行事,就会出现资源遭破坏的灾难性局面。公地悲剧的根本原因是公地的共有产权性质,导致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速度不一的具体原因则有 消费者的需求( 消费者对公地产品的需求的增加,往往是加速公地悲剧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因为消费者需求的增加,势必提高从公地上捕获产品的价格,引起更多劳动者的进入,加剧产品枯竭的速度 )、生产的技术状况(与对公地产品的开采、使用有关的技术越进步,资源枯竭型公地悲剧的发生就越迅速)、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越低,公地开采和使用者雇用劳动力的工资成本也就越低,公地开采和使用者雇用劳动力的数量就会越多)等。如何减少公地悲剧,既有的思路主要是:一是如哈丁所说 “将公地出售以转化为私有产权”。对于能够私有的公地来说,这自然是解决这种公地悲剧的比较彻底的方法。但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的公地都能私有化。对于不能私有的公地,现有的解决思路主要是两条:首先,由国家对公地的进入权进行限制。其次,对公地进行自主制度设计和自主治理。 上面两种 减缓不能私有的公地的悲剧的措施显然是重要的,但又是不够全面的。以下措施对于减缓公地悲剧的发生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第一,要改变消费者的一些不合理偏好。 要通过舆论宣传、行政处罚与法律手段等多种措施,纠正人们的不合理偏好。 第二,要多采用有利于减缓公地悲剧发生的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 第三,要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人们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