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f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A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 个月以内宣判。故C选项中未区分是否羁押,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故B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选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