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有()。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题目
小刚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有()。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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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小刚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1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_^= (^_^)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学习证明对象理论需要掌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是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二是哪些是免证事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教材均作了介绍,即证明对象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本题中,显然ABD三个选项都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要掌握免证事项的范围:众所周知的事项、预决事项和推定事项。这些免证事项,往往会成为这类考试题目中设置的干扰项。本题的C项“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免证事项,故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 第2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A,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52条。

  • 第3题: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被盗物品的价值


    C.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 第4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13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学习证明对象理论需要掌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是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二是哪些是免证事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教材均作了介绍,即证明对象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本题中,显然A、B、D三个选项都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要掌握免证事项的范围,其范围如下:众所周知的事项、预决事项和推定事项。这些免证事项,往往会成为这类考试题目中设置的干扰项。本题的C项“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免证事项,故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 第5题: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 日潜人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 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A,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52条。选项D就属于众所 周知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