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可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调查:①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②班轮公司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③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④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⑤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⑥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