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企业2019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取得所得(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从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国内的利润为21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三国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一致。甲企业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则该企业国外所得在国内应补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正确的是( )。
A.0
B.50×25%-50×20%=2.5(万元)
C.50×25%+21×25%=17.75(万元)
D.50×25%+21÷(1-30%)×25%=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