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汉朝,由于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汉朝法律儒家化表现在立法指导思想、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2)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朝自武帝之后实行“德主刑辅”。汉朝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此时儒学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并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这种思想经过升华,被汉武帝所认可,继而成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朝“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指导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以后历代王朝都以此为正统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
(3)在刑法原则上,实行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随着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特权意识的发展,汉朝规定了上请制度。即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远近亲疏及其官职的高低与功劳的大小,决定刑罚的减免与否。这与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尊卑等级制度相一致。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该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它来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并为后世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4)在审判制度上,汉朝实行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依据的审判方式,春秋决狱的出现适应了儒家所提倡的“忠”、“孝”精神,体现了儒家的法律观,为后世进一步体现儒家法律观点创造了条件。
(5)在刑罚执行上,汉朝实行秋冬行刑。所谓秋冬行刑,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一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主要受到儒家学者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
(6)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为后世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创造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