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0年,甲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10年10月,乙计划外又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抚养。2011年3月甲再次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乙离婚,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甲与乙离婚。甲不服,以感情未完全破裂,财产分割不公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并请说明理由。

题目

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0年,甲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10年10月,乙计划外又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抚养。2011年3月甲再次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乙离婚,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甲与乙离婚。甲不服,以感情未完全破裂,财产分割不公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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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应作出如下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甲的起诉。因乙分娩不足一年,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作出以上裁定。
更多“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0年,甲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理由诉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依照习俗给付乙10万元彩礼,后双方感情破裂,甲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是(  )。


    A.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甲与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已离婚

    C.甲给付彩礼后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现双方已离婚

    D.甲的母亲患有重病需要医治,但乙不同意支付医药费

    答案:D
    解析: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本题答案为D。

  • 第2题: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
    解析:
    【考点】婚姻效力的认定【详解】《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在A选项中,乙在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是在乙起诉之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该婚姻有效,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甲虽有欺诈行为,但是欺诈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所以不成立;在C选项中,甲与乙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无效,理由成立;在D选项中,甲有胁迫行为,但胁迫并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

  • 第3题: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 第4题:

    甲依照习俗给付乙10万元彩礼,后双方感情破裂,甲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是()。

    A.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甲与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已离婚
    C.甲给付彩礼后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现双方已离婚
    D.甲的母亲患有重病需要医治,但乙不同意支付医药费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A、B、C三项均正确。D项所述情况,不符合上述要求。故本题选D。

  • 第5题:

    公民蒋某与妻王某有婚生子甲和婚生女乙,甲与丙于1974年结婚后生有一女A,并收养一子B。乙与丁于1977年结婚后生有C、D两个女儿。1995年以前,蒋某、王某一直与其子甲共同生活。1995年甲因病死亡,蒋某、王某因与儿媳丙共同生活不便,即去其女儿家与乙、丁共同生活。1997年蒋某死亡,1998年王某病重期间,乙于丙、A、B 和丁、C、D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月15日,在乙护理其母去外地治病途中,因翻船事故二人同时落水,被救起后均已死亡。丁、C、D要求分割遗产,丙、A、B以乙生前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女婿、外孙女均无继承权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讼。
    试分析:
    此继承纠纷如何解决?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1)该问题涉及继承权的放弃问题。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表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如果本人不承认,又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所以乙在其父亲的遗产没有分割以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而在其母亲没有去世前,放弃母亲的遗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的,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确定标准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即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在确定乙与其母在事故中死亡的时间时,推定其母先死,乙的两个女儿有继承乙母遗产的权利。
    (3)丁、C、D以转继承的方式获得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均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三是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A、B可以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三是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四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丙则不享有继承权,因其未对公婆尽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享有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权利。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看是否确实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是否在劳务上给予了主要扶助。如果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是尽了一般性的义务,则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只能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