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陈某乘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公安局抓到。在询问陈某之初,他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蔡某和秦某非常生气,认为陈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陈某。当时蔡某的朋友王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王某看着蔡某和秦某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如何使用,于是要求蔡某和秦某让他来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陈某。蔡某和秦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陈某,造成陈某多次昏厥。后蔡某对陈某泼冷水,让其清醒。陈某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蔡某和秦某二人对陈某做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5天,以示惩戒。具体做法是把陈某捆绑起来,每天早上7点送到该市广场,胸前挂一"粮贩子"的牌子,陈某不得越出公安人员为其划的一平方米活动区域,每两个小时可上一次厕所,每次5分钟。晚上一直站到8点钟,才回到公安分局拘留室休息。陈某被示众5天后释放。后查明,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部分系蔡某和秦某殴打所致。
问题:
1.如果陈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对王某电击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第1题:
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拘留陈某。陈某被关押于该市看守所。在被关押期间,陈某被同监犯黄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况但不制止,后陈某被虐待致死。陈某仅有父亲,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对陈某的死亡,由陈某父亲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看守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对陈某的死亡,由看守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C.在相关加害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前,陈莱的父亲不得请求赔偿
D.陈某父亲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D
【详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选项A所称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看守所承担,而非陈某父亲。放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放纵他人虐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了原法第20条“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的造成的后果是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D正确。
第2题:
A. 抢劫罪既遂
B. 抢劫罪未遂
C. 敲诈勒索罪既遂
D. 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3题:
第4题:
A.陈某的姐姐
B.陈某的侄女
C.陈某的父母
D.陈某的子女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