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3.论述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免责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1)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以不可抗力作为违反合同的免责条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也有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其独立于行为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范围各异,故免除违约责任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换言之,部分或全部免责受限于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而且,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以其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迟延履行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2)债权人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即债权人的过错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将债权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的谴责和非难。债权人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均已表明债权人本身构成违约。 (3)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从实质上来看是由我国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免责条款的使用可以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争议,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具有经济合理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4)情事变更原则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可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也可以使当事人免于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对于此种情况,我国学者常常称为情事变更免责。但是,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因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所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只要取得了必要的证明,即可以当然被免责;而情事变更出现后,是否可以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还必须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当事人还必须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