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甲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伤乙的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C.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的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题目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甲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伤乙的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C.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的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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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后来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说明甲也有伤害乙的哥哥的故意,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C.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
    D.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对乙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
    解析:
    ①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故意必须是行为时存在的故意,甲在打人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打的是乙的哥哥,所以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当中的对象错误。A 选项错误。②对象错误中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B 选项错误。③对象错误,不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只对乙哥哥成立故意犯罪,对乙不成立犯罪。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 第2题:

    11、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ABCD 【考点】认识错误【解析】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时,就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分类掌握:(1)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都不会改变。例如,甲欲故意伤害乙,结果伤害了乙的哥哥,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里有两个需要掌握的理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只有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在本例中,具体符合说就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乙的未遂和过失致伤乙的哥哥的想象竞合,结果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择一重罪论处。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的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的理由在于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具体某个人的生命、健康,所以杀害、伤害哪个人都是杀人、故意伤害。在本例中,法定符合说就认为行为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显然,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合理,也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法观念。法定符合说也是目前的通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对象错误,现在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完全相同。(2)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例如误把大熊猫当人加以杀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误把人当大熊猫加以杀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所以,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由于乙和乙的哥哥体现相同的法益,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选项C是具体符合说的观点。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行为人本欲枪杀甲,却因没有瞄准而杀死了甲旁边的乙,或者本欲枪杀甲,却杀死了甲旁边的珍贵宠物。(1)打击错误和其他认识错误不同在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手段等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只是在打击时,发生了误差,导致打击错了;其他认识错误则是确实发生了认识错误,如把大米当弹药偷来,行为人并不是同时看到了大米和弹药,但由于误差偷错了,而是只看到了大米,以为其是弹药而偷的。所以,甲这种行为不是打击错误,因为他是认错人了而不是没有瞄准。(2)打击错误可以分为两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旁边的丁,乙要打死丙养的狗,却打死了丙养的猫。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的宠物。对于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通说也采用前述的“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虽然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致,但这种不一致只要不超出原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因为没有瞄准而杀了乙,由子故意杀乙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发生的打击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同样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失手打死了甲的珍贵宠物,甲安然无恙。由于甲和甲的宠物体现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不能因为宠物死了,就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而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 第3题:

    8、案例分析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BCD

  • 第4题: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刑法理论上,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虽然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两个事实”都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对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作B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则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想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本案中,由于甲误以为乙哥哥为乙而杀之,虽然存在着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根据前述定义,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加以侵害的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因此选项BD都是错误的。对于本案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是这两种学说的理由不一样,因此选项AC都是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认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乙或乙的哥哥;只要行为入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符合说,对象错误并不重要;甲在行为当时想杀的是“那个人”,而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 第5题: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限。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