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明(5 岁)和祖母王英正星期天去游乐园游玩,游戏过程中张小明将林小苗(5 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小苗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小苗的父亲林如海要求张家赔偿林小苗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 60 万元。张小明的父亲张伟仁以张小明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 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些是正确 的?()A.林小苗的父亲林如海是本案的原告B.张小明是本案的被告C.张伟仁是本案的被告D.祖母王英正是证人

题目
张小明(5 岁)和祖母王英正星期天去游乐园游玩,游戏过程中张小明将林小苗(5 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小苗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小苗的父亲林如海要求张家赔偿林小苗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 60 万元。张小明的父亲张伟仁以张小明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 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些是正确 的?()

A.林小苗的父亲林如海是本案的原告

B.张小明是本案的被告

C.张伟仁是本案的被告

D.祖母王英正是证人


相似考题
更多“张小明(5 岁)和祖母王英正星期天去游乐园游玩,游戏过程中张小明将林小苗(5 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小苗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小苗的父亲林如海要求张家赔偿林小苗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 60 万元。张小明的父亲张伟仁以张小明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 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些是正确 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小明在玩耍时不慎将邻居的古董打破,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的监护人林某赔偿1万元。林某拒不履行判决,同时欲带小明出国,此种情况下:()

    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B.申请执行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小明
    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

    答案:A,B
    解析:
    AD。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 第2题: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
    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答案:A
    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主要知识点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但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此处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精神。据此,总结该司法解释的要点如下:(1)原则上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2)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是允许的,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不允许缺席判决;(3)不允许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据此,本案中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正确,但未经林某确认而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同时用传真方式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故A表述正确,B、C表述错误。简易程序中不允许公告送达,故D选项中法院用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补充一点,由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此时可以认定没有明确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关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文书应当适用裁定书,即法院应当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二是审限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3题:

    成某(男,19岁)与张某(男,17岁)原系初中同学。成、张二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待在家里,没有上班。成、张二人具有赌博、盗窃等恶习。2005年5月16日夜晚,成、张二人打起了初中时本班校花林某(16岁)的主意,预谋强奸林某。于是,成某、张某当晚约林某出来,谎称是初中同学聚会,将林某骗至成某家中。成某先提出与林某发生性关系,遭林某拒绝后强行将林某按倒在地,使用暴力将林某强奸。林某被强奸后大声哭喊。成某与张某害怕被人发现,遂用毛巾将林某的嘴堵住。之后,张某又强奸了林某,林某再次被奸后,仍然啼哭不止。于是,成某与张某密谋将林某杀掉以灭口。成某即狠勒林某的颈部,将林某勒昏。尔后,张某提议将林某放到附近的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林某卧轧自杀的假象。随后,成、张二人拿走林某身上的手表及少量人民币,用布袋将昏迷中的林某移至附近的铁轨上。不久,林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成某、张某二人作案后逃离现场,不久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成某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都是主犯。由于成某与张某二人是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合谋后将被害人放置于铁轨上,导致被害人被火车撞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与被告人张某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3)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利用被害人处于昏迷的状态,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成某与张某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4)由于被告人成某与张某都是一人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三罪,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5)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l8周岁,系未成年人,所以对于张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4题:

    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其父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

    A: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B:对方可书面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C:童童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小明父亲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D:法院可以限制林某高消费,包括购买生活用车辆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36~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 第5题:

    张林诉李南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A法院一审判决李南须返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分3期履行。判决生效后,李南未按期履行,张林遂向B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南在半年内一次性支付借款40万元,张林放弃剩余的2万元利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和解协议生效一个月后,李南突然反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林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和解协议约定的半年期限尚未届至
    B.张林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因为李南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C.张林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一审判决书,也可以就履行该和解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D.若张林申请恢复执行,而李南以和解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先暂停对张林申请的审查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和解。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1条第2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6条第1款,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此选项D错误。综上,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