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必要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可按合同行使质量否决权,在下述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1)实施、开发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建单位仍不采取改进措施者;或者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力,还未使质量发生好转;(2)隐蔽作业(指综合布线及系统集成中埋入墙内或地板下的部分)未经现场监理人员查验自行封闭、掩盖者;(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处理和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就继续进行者;(4)擅自变更设计及开发方案自行实施、开发者;(5)使用没有技术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没有授权证书的软件,或者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及使用盗版软件者;(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进入现场实施、开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