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物之所在地原则”虽然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方面得以广泛运用,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得适用该原则成为不可能或存在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大多把以下情形作为该原则的例外,排除该原则的适用:(1)运送在途的货物的物权关系,因为该货物的物权经常处于变动之中; (2)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因为这些运输工具通常处于运动状态中;(3)与民事主体人身密切相 关的动产的物权,如动产继承等,一般适用当事人属人法;(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依 照法人属人法;(5)外国国家的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做法。由此可见,除B项中的涉及人身 密不可分的不动产关系以外(动产则属于这里的排除情形),其他均属于这里提到的排除情形,故B为应 选项。